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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永:法律援助制度要向现代化的法律服务体系方向发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2-12    阅读数:

2018年1月19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服务全面依法治国,着力加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的法律援助需求,中国政法大学组织召开了“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成立暨法律援助制度学术研讨会”。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来自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安部、全国妇联等国家部委的领导,来自全国各地四十多所高校的专家学者、二十多个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的实务代表、十余位全国知名律师事务所主任等二百余人,共同见证了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的正式成立,并就法律援助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学术研讨。

本期推文主要介绍孙长永教授在会议上的发言内容。

 

孙长永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也非常荣幸来参加今天这个活动,感谢樊老师的盛情邀请,给了我一个学习的机会。这个单元讨论的主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今天上午各位领导讲了很多背景方面的内容,包括一些实践方面的情况,听了以后很受教益。本单元还有几位理论上、实务上都很有研究的专家将要发表重要意见。我对这个问题非常关注,但是专门的研究不多,下面我想就讨论主题发表两点意见。

第一,要积极推动现在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制度落到实处。

前不久我在纽约大学学习了一个月,在那儿也考察了相关方面的内容,包括跟一些辩护律师进行座谈。我发现,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制度,其实比美国的有些规定还要进步。比如说现在我们搞“刑事辩护全覆盖”,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要通知原审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在我的印象当中,美国的定罪后救济程序(collateral remedies)里面,受有罪判决人并没有权利获得免费的律师帮助。所以美国的刑事辩护业务现在已经分化到什么地步呢?分化到有些辩护律师没有业务做,专门做申诉代理,因为一旦申诉成功之后,有的州对冤案的赔偿数额很高,高达几百万美元甚至更高,有的辩护律师就靠这样的案件生存。而我们现在规定刑事辩护全覆盖,原审被告人如果请不起律师,可以享受免费的法律帮助。这样的规定显然比美国的做法对保护原审被告人的权益更加有利。

根据2012年刑诉法规定,自侦查阶段起,犯罪嫌疑人就可以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法律援助也是从侦查阶段就开始了。虽然目前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还比较小,但是,这些规定有没有得到落实?我认为,这是值得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一些调研报告表明,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辩护(包括法律援助)在审判阶段可能多一些,而在起诉阶段和侦查阶段,有律师辩护的情况是很少的。即使是在审判阶段,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制度是不是都落实了?依法应当受到援助的被告人是不是都得到了援助?可能还需要深入调研。还有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问题,我们在一些地方调研时发现,存在两个方面的现象:一方面从量上看,所有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似乎都有律师了,没有委托律师的,可以通过值班律师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另一方面从质上看,值班律师真正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的却非常有限。比如我们在有的地方座谈的时候,当地法律援助中心专门担任值班律师的律师介绍说:“我一个上午要签几十份认罪认罚具结书,有的被告人我见都没见到过。万一将来案件搞错了,我会承担什么责任呢?”并且明确地说:“我感觉自己就是一个见证人。”这说明,我们的值班律师制度还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对吧?

还有,我们整个辩护方面律师的权利保障得怎么样?对这个问题,田文昌老师、顾永忠大律师,你们都有非常多的发言权。如果整个辩护的环境导致辩护律师的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法律援助不可能是一个例外。

我记得在2016年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当时的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明确指出,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首先要落实现有的律师权利的相关法律规定,“两院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也体现了这样的精神。因此,我们研究法律援助制度,首先就应当积极推动落实现行法律已经规定的法律援助制度,要兑现法律的承诺。从现在来看,无论是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还是其他法律援助,或者是普通的律师辩护,跟法律的规定都有一定的差距,这是一个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孙长永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

第二,就是要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制度向现代化的法律服务体系方向发展。

樊崇义老师今天上午讲了法律援助制度的“三个定位”:它是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后又是一项民生工程。我觉得,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援助反映了一种理念,它是福利国家人权保障的一种手段,是福利国家的一项民生工程。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其实是解决了温饱问题之后所有国家普通人的一种共同需要。作为福利国家的一项民生工程,法律援助制度不仅意味着所有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接受法律援助的权利,而且还意味着政府要承担保障这项权利的责任,要通过公共资源保障法律援助的有效落实。 

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所确立的“四个全面”战略和“五位一体”布局,以及“党的十九大”报告,到2035年,我们要建成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而现代化的法律服务体系,是现代国家整个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个服务体系干什么?就是要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主权的维护,企业主体和公民个人的利益的维护,提供平等、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比如说我们现在的律师收费,究竟是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分阶段收费以及诉讼的非诉讼的分开收费好,还是刑事辩护全程打包或者针对同一服务对象的全部法律业务统一收费好?我们的律师队伍能否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的一条龙式的专业服务?现在,似乎这种一条龙的服务还比较少,而是按照我们律师自己的专业,分别提供法律服务,但是从服务的需求来看,可能某个当事人既有刑事的、也有民事的,还有其它方面的服务要求,这是社会发展的正常过程。律师职业的发展,必须适应社会的这种多元法律服务需求。

从法律援助的范围来说,目前法律援助的规定距离现实的社会需要还有很大的距离。以刑事辩护为例,我们的犯罪嫌疑人还不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律师的专业帮助,已经有了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也不能在第一时间见到自己的辩护律师。往往最需要法律帮助的时候(比如说刚刚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马上就要接受警察讯问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往往得不到律师的帮助。在类似的问题上,德国刑诉法163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包括在第一次讯问前就有权接受律师的帮助。日本最高法院1978年曾经有一个判例,关于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权利与侦查讯问权发生冲突的时候,要优先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宪法权利。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与德国、日本的相关规定相比,差距还比较大。

从援助责任来说,我个人认为,《法律援助条例》的定位是比较准确的,法律援助就是政府的责任!这在所有福利国家都是一样的,没有什么例外。至于说提供援助的具体主体倒不一定是政府,法律援助不一定完全需要由政府来买单。法律援助的经费除了来自政府拨款以外,也可以由社会捐助,甚至可以由符合一定条件的被援助主体进行分担。

当然从“有效法律帮助”的要求来说,我们还需要研究法律援助乃至所有的刑事辩护或者民事代理的质量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办法》有规定,要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有效的法律帮助”是一个外来的概念,其基本精神是要把法律帮助作为正当法律程序的组成部分,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问题是:什么叫“有效的法律帮助”?这个得有一套质量标准。犯罪嫌疑、被告人如果认为他所接受的法律帮助达不到这个标准,应当有权申请救济。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标准,所谓“有效的法律帮助”就没办法兑现。

当然,辩护制度跟我们司法的其他制度是密切相关的,作为一种福利制度,它需要一些基础制度的支撑。从发展方向看,法律援助制度要真正达到“现代化的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一个目标,必须有一套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作为支撑。就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一脉相承的。我希望并且相信,在樊老师的带领之下,法大法律援助制度研究院一定能够在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完善方面贡献出中国学界的特殊智慧。谢谢大家!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成立暨法律援助制度学术研讨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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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崇义法治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