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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动态

“中国司法改革大讲堂”公益讲座第一季精彩回顾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27    阅读数:

为及时反映我们司法改革的进展和成就,受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委托,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于3月23—25日举办“中国司法改革大讲堂”系列公益讲座。讲座邀请全国知名刑事司法专家学者,讲授中国当下司法改革的理论与实践,探讨法治建设的问题与未来前进的目标。

讲座全程通过“一直播”平台同步直播,九场讲座累计达15万人次,其中最高峰值观看人数达8万人次。讲座将录制视频,为我国法律援助律师提供免费的视频培训课程。

刑事辩护中证据规则的运用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

3月23日晚,公益讲座第一季第一集正式开讲,担纲主讲嘉宾的是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陈教授以生动而丰富的案例为依据,分别从实物证据鉴真规则、言词证据印证规则、鉴定意见、证明标准等方面,讲授了刑事辩护中证据规则的运用。

陈瑞华教授为广大律师朋友提供了三个辩护杀手锏:一是找全证据法文本;二是必须有一本完整的刑事审判参考;三是必须有若干本完整的证据法教科书。其中陈老师提到证据法非常重要,他说律师对证据法要有敏感性,就像对构成要件一样熟悉,唯有熟练掌握证据思维才有可能“打掉”公文书证,“打掉”鉴定意见,获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热点问题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王敏远教授)

3月24日上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王敏远教授讲述了认罪认罚制度改革中的热点问题,从刑事诉讼观念、刑事诉讼原则以及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三个层面的问题来探讨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回应了当前实务届对认罪认罚制度存在的疑惑和误解。

王敏远教授认为制度的实践运行能否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会受到观念的影响:只有观念变革先行才能再谈制度完善。具体而言,需要有六个方面的观念转变:1、认罪认罚观念的改变。认罪认罚不再被认为是被追诉人的义务,而是被追诉人的权利,它既可以放弃,也可以用来交换“从宽处罚”。2、侦查机关审讯方式的转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录音录像等制度使侦查机关强力取证的可能性降低,侦查机关需要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吸引被追诉人自愿供述。3、传统司法模式的改变。4、认罪认罚制度的过程和结果应当以合议(合作、协商)为基础,尊重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制度的推行也从幕后到前台、由封闭变为公开。5、认罪认罚制度需要各诉讼阶段的协调与统一,需要明确各机关的职权与定位。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个多维立体结构,是综合协调多元主体诉求的协商制度。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

 

(吉林大学法学院闵春雷教授)

3月24日中午,吉林大学法学院闵春雷教授从“有效辩护”的概念界定、有效辩护的必要性和标准、以及何为无效辩护等三个方面全方位解析了本节课的主题——“认罪认罚中的有效辩护”。

“有效辩护”一词缘起于美国,虽然在中国关于“有效辩护”的制度和理论还未成熟,但是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慢慢地引入有效辩护观念,对于防止冤假错案、帮助被告人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起着重要作用。闵春雷教授强调:有效辩护指向的是律师,看律师是否尽心尽力的辩护。有效辩护对律师是过程性的要求而非结果性的要求,有效辩护还需从目的性方面去考察,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其最大要求。有效辩护可以保证被告人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从而保证认罪认罚的公正性。律师要做好有效辩护就要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证据,积极进行程序性辩护,认真做好控方与当事人之间量刑协商的桥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原庭长戴长林)

3月2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原庭长戴长林大法官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围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这一主题为大家讲解了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方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侦查、起诉和辩护工作的要求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判程序中面临的改革。

戴长林法官指出非法实物证据与言辞证据不同的排除方式,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区分,关于采用引诱、欺骗方法收集的供述以及毒树之果的排除规定等都是当前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问题。他认为当前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审判程序改革应当从庭前阅卷和权利告知、被告人提出申请的要求和时限、对被告人申请的审查、庭前会议对证据合法性争议的处理、庭审阶段对证据合法性的处理以及二审阶段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结论的救济程序等六个方面着手施行。


律师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的若干实体法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黄京平教授)

3月24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黄京平教授的授课主题是“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若干问题”。这是黄京平教授第一次在公开场合讲授此主题,其核心的内容为“软暴力”三个字。

黄京平教授从有关黑恶势力软暴力立法和司法的基本规定、软暴力入罪的规范梳理以及软暴力的分类判断等方面做了详细地介绍。黄京平教授提出将黑恶势力的软暴力分为三个层次加以理解: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软暴力;2、恶势力的软暴力;3、普通刑事犯罪中的软暴力。黄京平教授还强调,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要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依规履职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新时代的检警关系和检律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

3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谢鹏程所长从检警关系和检律关系这两大关系型入手,站在检察机关的角度讲述“新时代的检警关系和检律关系”这一主题。

谢鹏程所长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必然带来检警一体化。实行检警一体有三个前提条件:(1)社会稳定问题基本消失;(2)侦查工作丧失政治意义;(3)在体制上和立法上整合侦查、公诉职能。可以从三个方面改进检警关系:(1)加强工作协同,但不能混淆分工负责。检察机关不宜过多地介入、融入侦查,更不宜指挥侦查。(2)统一证据标准,但不能忽视检察审查;侦查和公诉都要参照审判的证据标准,但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各司其职。(3)强化互相制约,但不能排斥检察监督。同时,他倡导构建新型的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不仅要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更要建立健全违反检律关系准则行为的惩戒机制。


刑事辩护全覆盖与值班律师的若干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教授)

3月25日中午,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教授以“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与值班律师的若干问题”为题,从现状、改革、挑战与问题和路径四个方面分析。

顾永忠教授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改革主要有两点:一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律师在“量”和“质”两个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就要求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并给予当事人法律帮助。顾永忠教授还讲述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及值班律师制度面临的挑战及问题。通过刑事案件对律师辩护的需求与全国律师人数之间的对比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仅仅是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此外,顾永忠教授提出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路径有以下几点:1.明确方向、理性规划;2.扩大狭义法律援助范围;3.具备充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的论证;4.确保委托律师依法履职的各项诉讼权利;5.加强辩护律师培训。


庭审证据调查若干问题

(四川大学法学院龙宗智教授)

3月25日下午,四川大学法学院龙宗智教授就“庭审证据调查若干问题”这一主题做出了精彩论述。龙宗智教授结合新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对被告人、被害人调查,证人作证、特殊人证调查规则、人证调查禁止规则、其他证据调查,以及证据调查异议制度等7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阐释。并就禁止诱导询问规则、禁止误导询问规则、证人轮替规则等一系列庭审难点问题,结合实务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独到见解。


“两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有效辩护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

3月25日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熊秋红研究员为本季大讲堂带来了主题为“‘两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有效辩护”的收官之作。熊秋红研究员介绍了“两种刑事诉讼程序”并行格局的形成,以及“两种诉讼程序”与有效辩护原则的关联内容,最后把认罪认罚案件与不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进行详细地区分讲解。

熊秋红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使刑事案件被分为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和不认罪认罚案件,有效辩护的理念在这两类案件中均应得到贯彻与落实。在不认罪认罚案件中,更为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保障,即辩护权的“充分性”。律师的辩护应当以定罪量刑问题为主线展开,同时也需要进行程序性辩护并承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进行救济的职责。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由于诉讼流程明显加快,辩护空间缩小,更加关注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实质效果,即辩护的“实效性”。通过律师在关键环节(如第一次讯问)、关键阶段(如审查起诉阶段)的参与,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辩护的重心前移至审前阶段,辩护方式较为温和。由此,传统的“一元辩护观”有待向“二元辩护观”转变。

 

至此,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组织的“中国司法改革公益大讲堂”第一季全部活动圆满结束。据悉,该活动的第二季以及“中国刑辩律师大讲堂”亦将开展。

 

 

 

 

 

合作单位

樊崇义法治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