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图片
论文
首页 > 法援学术 > 论文 > 正文

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18    阅读数:

法律援助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向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促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实现,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需要。当前法律援助的意义被低估,法律援助理论发声不足,制度运行有待完善。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四期特刊发三篇主题文章,就法律援助的主体、权利管理进行讨论,以期引起更广泛的思考和讨论。

1

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

摘 要:法律援助从最初的慈善行为,逐渐成为公民的一项权利。随着法律援助对象、范围的拓宽,公设辩护人的设立,其责任主体逐渐向国家转化。我国将法律援助界定为政府责任,不仅不利于充分调动各方参与积极性,也不利于法律援助相关方的协调配合,因而应确立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法律援助国家责任的理论基础来自于社会契约论、人权保障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需要。律师职业的社会与公共属性决定律师应承担法律援助责任,并且,律师双重职责也决定了律师法律援助的责任担当。

作者简介:程滔,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研究员。

2

被追诉人的法律援助获得权

摘 要:从发展过程来看,被追诉人的法律援助获得权有一个从慈善到权利的漫长发展过程,其正当性主要源于司法公正、平等法律保护、法治社会建设、社会进步与司法文明的需要。从权利属性来看,被追诉人的法律援助获得权是一种可在《宪法》中加以规定的司法救助权,它属于社会救助权的一种。我国规定的被追诉人法律援助获得权的行使条件不符合这种权利的属性,应当将被追诉人无力支付辩护费用作为这种权利的行使条件之一。在权利的行使方面,应当根据问题产生原因,建立一种综合的权利行使保障措施体系。

作者简介:吴光升,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3

法律援助的管理体制

摘 要:我国法律援助管理体制在二十四年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建立期、规范期、改革期三个阶段。目前法律援助管理体制在法律援助机构职能定位、法律援助机构性质以及法律援助管理职能配置三个方面仍存在理论与实践上的问题,亟待改革与完善。职能定位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立足于双重职能定位,推进服务人员专职化;机构性质方面,法律援助机构履行行政职能,应当逐步转化为行政机构;管理职能配置方面,应当取消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并依照“政策规划和实施相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司法行政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职能。

作者简介:吴宏耀,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教授;赵常成,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合作单位

樊崇义法治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