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在杭州市社会治理中的实践和思考
陈凯 杭州市司法局副局长、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杭州研究基地负责人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法律援助通过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实现基本权利以保障人权,通过实施法律资源再分配以促进平等,通过促进司法活动公正实施以实现正义,通过低成本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以保证效率,体现了社会治理中“人权、平等、正义、效率”的基本价值原则,因此法律援助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下面,我跟大家交流一下法律援助在杭州市社会治理中的实践做法和几点思考。
一
法律援助在杭州市社会治理中的实践
在杭州市的实践中,法律援助立足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治理功能,较好地实现了自身的价值。
(一)完善惠民便民工作机制,全力维护各类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杭州市各级法律援助中心针对经济困难和特殊群众,推出了一系列惠民、便民措施,形成了“应援尽援、绿色通道、专项行动、对接协作”的法律援助惠民机制。针对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推行“免审查”、“零等待”、“预约上门”、“点援”等一系列服务措施,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把受理、审批、指派的时间从规定的7个工作日缩短到1个工作日。同时,全市逐步建立起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中心布局、网上直通”的法律援助立体服务网络,在全市每个乡镇(街道)和弱势群体集中、法律援助需求较大的部门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村(社区)、企业、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等建立法律援助联系点,接受法律援助咨询和申请。今年,我们还联合省中心、市局法宣处开发了公共法律服务人工智能项目。该项目借助人工智能、互联网等技术,整合各项公共法律服务职能,通过智能服务终端机等产品为群众提供咨询、查询、申请、在线办理等“一网通办”“一站通办”式服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最多跑一次”,打通公共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
(二)扩大范围,降低“门槛”,合理调配法律资源实现“应援尽援”
根据《刑诉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杭州的实际,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对《杭州法律援助条例》进行了四次修正,每次修正的主要内容都是降低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尤其是最近一次修订,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经济困难标准放宽为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2416元/月);同时免除事项范围限制,并对患有重大疾病的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六种情形免于审查经济状况等,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获得法律援助。
(三)坚持宣传引导,帮助弱势群体走法律途径理性维权。
坚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援助宣传活动,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积极引导社会弱势群众通过法律援助,依法、理性维权。整合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等职能,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守法、尊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利;利用信访接待、法律咨询专线及“法律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工地”等广泛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对比较难执行的民事援助案件,结合当事人实际开展调解,争取案结事了,同时利用“和事佬”等调解组织参与纠纷调解,做到“边援助、边普法、边调解”,逐步形成法律援助“援、普、调”工作体系。全市还进一步加大了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的力度,通过派援助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重点信访案件直接通过法律援助解决等方式,引导和帮助上访群众依法理性维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保障,量质并举,努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方面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人、财、物的保障力度。杭州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均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两级财政部门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长,案件补贴标准提高到每案1800元。另一方面,严把质量关。2016年、2017年,杭州先后被司法部确定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唯一试点城市和“全国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示范中心”。开发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控制系统和相对应的微信公众号,将程序监督、受援人满意度调查、法官意见征询、同行评估以及抽样的旁听庭审“五位一体”评价纳入到同一平台,实现“一案一评”。
二
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社会治理价值的思考和建议
法律援助在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实现和提升,必须着眼于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总目标,立足于法律援助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和功能定位,从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入手,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援助机构组织实施、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具体来说,法律援助要进一步发挥作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社情民意的收集研判和重大社会问题的预警
目前,杭州市形成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中心布局、网上直通”的立体式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既是法律援助的服务网,也是社情民意的信息网。它直接面对社会大众,在提供法律咨询、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等过程中,可以获取大量的社情民意信息,把这些信息收集起来进行分析、研判,既可以发现一段时期内社会关注的热点及社会矛盾纠纷的焦点,也可以发现许多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对于重大的社会问题,更可以起到预警作用。同时,也可以从法律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二)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和社会不良情绪的疏导
法律援助的实践中,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的专业特长和独立第三方的身份是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可和信赖的。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解释法律、解答法律疑问,更能有效地帮助社会大众解开疑惑,理顺情绪,也能使其对事情的处理方式、处理结果有一个正确、客观的认识。特别是遇到群体性、突发性、上访等事件时,法律服务人员的专业特长和独立第三方身份更容易被接受,通过对法律规定的专业讲解,更能使当事人的激动情绪平息下来,保持理性,有助于事态的控制,也有助于把事件处理引导到法治的轨道,走正常途径解决。
(三)社会行为的规范和社会关系的调节
法律援助做的是法律的具体实施和运用工作,通过受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走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对社会行为进行正确的指引和客观公正的评价,让侵害人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让受害人一方遭受的损失得到相应的赔偿和补偿,从而进一步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调节利益关系。法律援助的大量案例,也可以在社会治理中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可以积极地引导社会大众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养成走法律途径伸张正义、解决纠纷、维护权益的习惯,从而为在全社会树立“法治精神”和“法律权威”打好基础。
(四)党委政府决策的参谋
社会治理要沿着“法治”轨道进行,党委政府依法决策是关键。法律援助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可以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一是为社会治理相关制度的制定出台提供建议,并进行合法性审查;二是为规范社会治理的具体行为提供法律建议,促进社会治理工作的依法进行;三是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突发性、上访等事件的处理提供法律建议,对当事人的基本诉求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分析,协助对事件的准确定性,对事件处理程序、处理方式、责任界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分析,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社会矛盾纠纷的“终结”解决
当前,社会矛盾处于多发、频发期,尤其是群体性、突发性、集体信访等事件多发,并呈现处理难度大、难平息、易反复的特点,成为社会治理的一大难题。而在处理这些事件中,政府很多时候既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又是矛盾纠纷的一方,政府以这种多重性的身份出现在处理事件的现场,对事件的最终解决是非常不利的,也影响政府的“公信力”。法律援助刚好可以弥补政府在这方面的不足,一方面可以帮助政府做好事态的控制,为事件的处理提供法律建议,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为事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启动正常的诉讼、仲裁等程序,使纠纷通过法律途径得到“终结”解决,从而有效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以上是我个人对法律援助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一些想法,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