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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创新

《值班律师培训手册》发布,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再添智力贡献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31    阅读数:

2018年3月27-28日,由武汉东湖社会发展研究院项目团队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值班律师手册》在京正式发布。来自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耶鲁大学中国法律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人民大学法学院、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专家学者,以及北京、湖北、河南、湖南等地的法律援助律师和实务部门工作者,共同参加了本次发布会暨值班律师制度专题研讨会。

本期文章主要介绍研讨会的相关内容。

《值班律师手册》是项目团队长期关注和从事刑事早期阶段法律援助试点创新的成果。手册回应了我国最新的刑事法律援助政策和值班律师工作要求。2017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2017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这些政策文件为当前刑事早期阶段法律援助工作,特别是值班律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引。为此,项目组开发了一系列值班律师专题培训,并将其培训模式呈现为这本简明实用的操作手册。

据了解,这本《值班律师培训手册》从值班律师的现实经验和真实需求出发,优化了项目组在各地试点及开展参与式法律援助培训的方案,着重提升值班律师保障嫌疑人基本权利的意识和技能。手册呈现的培训模式极具特色,全程使用参与式方法,营造开放积极的氛围,通过小组讨论、角色扮演、参与式游戏、同伴教育等方法,将情景导入、专题分享、实例演练、视频观摩等多样的学习形式贯穿于整个过程,实现学员深度参与、分享、提升,达到教学目标。

通过主题介绍和实景演练观摩,与会专家同行一致认为:该培训手册专门为教员设计,实际操作性很强。有一定刑事案件办理经验的律师在适当培训之后,就可以参照该手册自行设计和执行培训。这为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和承接法律援助任务的律师事务所开展专题业务培训提供了良好参照。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会议组织方式也契合参与式活动的原则。中国政法大学程滔教授称赞到:一些细节别具一格,比如会议没有桌牌、塑料吊牌,主办方说为环保;参会者自己写姓名标签贴在胸口;会议日程上没有写发言人头衔;开场的介绍参会者环节,让大家互相采访、介绍对方,等等,都营造出一种平等参与、朴实而注重交流效果的氛围。


值班律师的定位

在关于值班律师制度的专题研讨中,与会者激烈讨论的议题主要包括:第一,值班律师如何定位,其是不是辩护律师(或刑诉法规定的辩护人)?以及可否转化为咨询对象的辩护律师?第二,值班律师要不要争取阅卷?第三,值班律师是不是只限于有律师证的人?

关于这几个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的吴宏耀教授指出:值班律师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援助律师,跟从事指定辩护的律师一样,都属于法律援助服务的大范畴,只是提供援助服务的范围大小不同。在中国语境下,值班律师制度具有打通辩护权“最初一公里”的重要意义,更有助于在押人员切实享有法律赋予的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

因此,值班律师的工作要分两个阶段来看:第一,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前,亦即刑事早期阶段,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这是最基础的法律服务。其背后一个关键原因在于,绝大部分嫌疑人、被告人受教育程度很低,无法通过书面告知理解自己的权利,必需法律专业人士通过简明的语言当面给出咨询和建议。第二,在进入认罪认罚程序之后,为没有指派或委托律师的被告人提供准刑事辩护服务。这时候,值班律师工作是介于最基础的法律帮助和普通程序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之间。

按照这两个阶段来看,在早期阶段的法律咨询,国外值班律师通常不需要阅卷,就可以完成工作。不过我们的实践中,如果已经有侦查阶段的案卷,其作为一种公共服务产品,应当同等提供给律师和公诉人。这样更能确保国家资源得到合理有效使用、控辩双方力量平衡以及刑事诉讼程序公正,最终预防冤错案件。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值班律师的工作内容更偏向实体辩护,确实有阅卷的必要。应当充分利用新的技术,比如电子卷,让值班律师可以及时阅卷。现在有些地方,律师获得电子卷不用刻光盘,拿U盘就可以拷贝。再比如重庆某地的创新做法,考虑到值班律师工作的及时性要求,安排不用排队的绿色通道和专门会见室等,都应予以推广。


值班律师的职能

人民大学法学院程雷老师指出:在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里面,可能会在现行法律第34条之后加上一条,规定值班律师的职能。大体上,值班律师职能与目前已有的做法一致,包括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辩护。这里有个关键的提法,“……等辩护”,说明立法机关倾向于将值班律师的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等工作,都纳入辩护的大范围内。换言之,值班律师工作是在行使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在确保其获得有效辩护。

所以,关于认罪认罚程序,可能有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里的“辩护人”概念显然是包含了目前的值班律师。刑诉法里的辩护人概念比辩护律师宽泛,值班律师应该还不等同于辩护律师,但毕竟已经有了一些辩护工作的性质。现行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值班律师作为辩护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不只是走过场、签个字就了事。与此相关,值班律师作为辩护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应能与当事人私密交流,不受监听。实践中可以考虑,让值班律师先跟当事人谈话,然后检察官再加入,签署具结书。


值班律师的来源

关于值班律师的来源问题,目前也还在商讨中。如果刑诉法直接规定“值班律师”,那么看起来就只能是依照《律师法》规定获得律师资格的人才可担任。但问题在于,这样会导致很大的人数缺口——律师们忙不过来了。有一种建议是,纳入法学院校的老师和研究生,以及退休的法官、检察官,他们经过适当培训和考核认证,在法律援助质量管理体系下,完全可以胜任值班律师工作。

如果值班律师在后续诉讼阶段,比如审判阶段,受到被告人信任,而被要求继续辩护的,目前看来,法律并没有一律禁止。在有些试点地方中,就可以经被告人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再指定当时的值班律师出庭辩护,这样有助于辩护工作的连续性,确保辩护质量。2017年9月28日司法部发布的6个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典型案例中,也包括这种做法。

此外,应当强调一点,虽然我们的值班律师制度看起来是伴随着认罪认罚程序而确立起来的,但绝不能认为,只有认罪认罚的嫌疑人、被告人才有资格获得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所有嫌疑人在刑事早期阶段平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是规定在刑诉法第四章“辩护和代理”里,与认罪认罚程序并行不悖。



合作单位

樊崇义法治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