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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今日提交审议,修订亮点大盘点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29    阅读数: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2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刑诉法草案拟增设新的制度,完善认罪认罚制度

4月2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审议。草案共24条,新增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速裁程序,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涉及刑诉法如何与监察法衔接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作修法草案说明时表示,此次修改幅度有限,不涉及对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修改,“进行部分补充,不提请全国人大审议。”本次修法是刑诉法实施38年来的第三次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其后分别于1996年、2012年作了两次较大修改。

删除检察院反贪贿侦查权,移交案件或可自行补侦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沈春耀作关于刑诉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时表示,为落实宪法有关规定,做好与监察法的衔接,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草案拟删去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

也就是说,检察院的侦查权,“一留一删”。“删”的是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权;“留”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权,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那么检察院仍有侦查权。

调整“律师会见”条款

此外,刑诉法拟调整有关律师会见的条款。在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经许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中,删去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容,并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定义的表述。沈春耀表示,“相应修改有关程序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经许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中,删去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容”。

外逃贪官可被“缺席审判”

现行刑诉法规定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可以通过这一程序追缴外逃官员的赃款赃物,可是,缺席审判制度一直是空白点。草案建议加大境外追赃的力度,在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案件中,增设缺席审判制度。

“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及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护”,沈春耀说,拟在刑诉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一章,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他表示,缺席审判程序专章还拟明确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明确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必要时仍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管辖);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协助方式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规定被告人未按要求归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草案还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一是,明确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必要时仍可指定管辖)。二是,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协助方式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三是,规定被告人未按要求归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与此同时,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上,草案也作了规定。一是,对委托辩护和提供法律援助作出规定。二是,赋予被告人的近亲属上诉权。三是,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草案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协助方式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人未按要求归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速裁程序”拟上升为法律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两个与刑诉有关的决定: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2016年9月,又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上述两个决定,拟上升为法律,写入到刑诉法中。

依据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其中的“速裁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案件,速裁程序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应当当庭宣判。

如实供述者或将被撤销案件

草案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此外,修正案草案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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